位于陕西东南部的旬阳县,7月25日因一项“缠访者进入县志留‘恶名’”举措备受关注。当晚,旬阳县委宣传部相关科室负责人回应称,所谓“记入县志”本意不是为了阻止民众正常信访,而是专门针对那些专业的闹事者。(7月26日《南方都市报》)
缠访现象很多地方都有,而且其中一些人,确实有无理取闹之意,对其缠访行为,也需要依法给予一定的劝解、阻止等。但如果用“将缠访者写入县志”的办法,作为惩罚或者作为避免出现缠访的手段,其明显是不妥的,甚至是严重的权力滥用。
首先,我们必须先弄明白什么是县志。县志是记载一个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的专书。县志的特征、功能等或许很多,但其以记载客观现实为生命,并不是行政手段与工具的基本特征与属性却是非常明确的。而将缠访者写入县志摆明了是将县志作为行政工具使用。如果一个县的县志,其行政长官通过命令等方式,就可以随意改变和记载事物、文化、物产等,那么这样县志也就失去了县志的基本存在意义。
其次,将缠访者写入县志是一种权力滥用,其可能会侵害到公民正当、合法的上访权。上访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如果县级行政机构,能够通过记入县志,让缠访者“遗臭万年”,尽管其本意“不是为了阻止民众正常信访,而是专门针对那些专业的闹事者”,也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泛化的打压。比如正常信访者被威慑,不敢再维护自身相关权益;比如在使用过程中,被一些人滥用,造成误伤与对群众的打压等。
再次,将缠访者写入县志是一种“人治”思维,其本质明显是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缠访者固然存在,影响不好,甚至很可恶。但对缠访者最应该使用的显然是法律武器,是依法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如果抛开法律不用,却用写入县志的办法,进行道德与道义的惩罚,这明显是背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总体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