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熊某系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因公司经营不善,欠下了巨额债务。随后,他打起了顾客的主意,通过售车合同骗取货款和定金,并伪造金融票据骗得债务人信任。此案一审后,熊某不服提起上诉。7月21日,合肥市中院重审此案。
熊某,34岁,舒城人,原为安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检方指控,2011年8月15日,熊某和章某共同出资了100万元,成立了安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熊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3年8月,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欠款,弥补资金缺口,熊某隐瞒了其无履约能力的真相,与被害人谢某、陈某等人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骗取合同货款或定金等共计192.5万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其编造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将被害人所付款项用于归还欠债。
其中,谢某全额支付了90万元,购买了一台保时捷轿车,而熊某未按照约定提供所购车辆,也未退还车款。 2013年11月15日,熊某为了拖延归还债务,又通过他人伪造了一枚某银行合肥长丰路支行会计业务章,后从银行拿回的空白进账单上加盖伪造的会计业务章,并在该进账单上填写出票人、收款人及金额为140万元。次日,熊某将伪造的银行进账单(回单)交给债务人,债务人在去银行对账时,被工作人员发现该进账单系伪造。
除了涉嫌合同诈骗、伪造金融票证等事实,熊某还涉嫌诈骗罪。经依法查明,为了还债,熊某以车辆导航需要升级等为借口,骗取两名被害人将车以及相关证书送至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随后,熊某谎称车主委托自己转卖,将车低价卖给或者转让给他人。
在法庭上,熊某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 检方认为,熊某涉嫌犯下合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