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学位证书 由授予单位自行印制
日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关于《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颁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通知指出,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此外,通知指出,各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据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