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7月13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潘法律作了关于《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单位和个人建设取水井直接取用地下水不易计量和管理,导致水资源浪费、难以实现区域用水的总量控制,对其加以限制具有现实意义。”潘法律介绍,草案修改二稿中明确要求,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理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洗浴、洗车等服务业和小区、单位集中供水等。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公共老旧管网,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创建节水型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已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步更新改造。
“此外,依照我省水资源空间分布特点,有针对性地规定节约用水措施,对于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是有必要的。”据潘法律介绍,皖北平原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标准,加强污水、采矿排水再生利用;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制定综合治理措施,控制开采量,逐步实现采补平衡。江淮丘陵地区应当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合理配置水资源,推进优水优用;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推广使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旱作农业技术。大别山区、皖南山区、其他易旱地区中的极度缺水的地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节水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调整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兴建集水、蓄水、节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