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宿松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股股长,负责全县燃油补贴的审核工作,却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5年间,道路运输管理局“错发”国家燃油补贴款410111.54元。
日前,当地法院判决当事股长黄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却因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判决一出,引发当地网友热议。
A 客运股长
5年“错发”燃油补贴41万
1977年出生的黄某,2004年任宿松县公路运输管理所(2012年6月更名为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股股长至今。
从2008年起,安徽省实施客运车辆国家燃油补贴政策,对出租车、公交车、农村客运车辆等发放燃油补贴。
在燃油补贴的发放过程中,黄某作为宿松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股股长,且是宿松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客运股经办人,负责全县燃油补贴的审核工作。按规定其应当审核申报燃油补贴车辆的“四证”等资料,但黄某不正确履行职责,仅审核车辆营运证,致使2008年至2013年6月期间,宿松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向不符合发放燃油补贴条件的农村客运车辆发放国家燃油补贴款410111.54元,黄某对此410111.54元被错误发放负有直接、主要责任。
2014年7月23日,黄某到宿松县检察院投案,后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12日,宿松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B 玩忽职守
免予刑事处罚引发争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发放农村客运车辆国家燃油补贴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鉴于黄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5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7月7日,该判决结果被发到宿松当地一论坛后,立刻引发网友热议。网友“春夜赏月”说: “这所谓错发,背后的烟酒人情就算了?不追究?好一个重提轻放!”
就此判决,记者咨询了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律师。程律师表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黄某虽然是职务行为,违规发放的燃油补贴款也没有进入自己的腰包,但是毕竟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这41万元钱款无法追回,仅仅是免予刑事处罚的确值得商榷。”
7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宿松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欧局长,他告诉记者,事发后,局里也向省交通厅递交了相关材料,进行解释说明。局里尊重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黄某目前仍在职,继续担任客运股股长。黄某的事情也已经上报交通局,是否进行内部处分,还在等待进一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