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这其中,包括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国家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决定规定的宪法宣誓誓词共70个字。相较于6月24日决定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时规定的65字誓词,通过的决定无论从字数上还是内容上都做了调整。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说:“这恰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民主的表现。”他解释说,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草案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建议是关于修改誓词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将誓词修改为现在的表述。
韩晓武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决定的通过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举措,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