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省人大获悉,即日起至7月10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新条例更加注重物业服务,并将“服务项目”单独列章……市民如有话要说,可登录安徽人大网(http://www.ahrd.gov.cn),或使用邮寄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停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占用共有资源停车,收费归全体业主
“停车位之争”一直是小区不变的“话题”。
该条例本次“浓墨重彩”明确“停车位”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据悉,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的,应当告知业主,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的,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的,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车辆停放费在扣除相关成本后,70%纳入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收取物业费不可“张口就来” 需按物业服务等级实行指导价
目前,不少小区居民反映,在物业服务中,乱象横生。很多物业企业没有相关有效的法律文件,来进行服务和业务承接。很多企业没有资质和等级,去承担相关的物业服务业务。这一情况直接导致很多小区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收费混乱……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对物业收费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对最终用户实行装表到户,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但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拖欠物业费不能再“理直气壮” 物业可上门催交,也可“张榜”公示
按照最新条例的规定,物业有权利制止业主对房屋结构的改造,侵占和损坏公共设施,搭建违章建筑,乱扔杂物和违规、违章停车。
“当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条例规定,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公布失实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即日起至7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登录安徽人大网(http://www.ahrd.gov.cn)提出意见建议;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wj4355@aliy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