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来自砀山县第三人民医院的一辆空载120救护车,在江苏徐州境内闯红灯撞倒路人。10天后,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砀山三院称,救护车系执行公务,当天准备赶往徐州接病人才酿成此祸。那么,空载救护车如何认定执行公务?其闯红灯致人死亡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空载救护车闯红灯撞死路人
事发地位于江苏省徐州市境内,据死者董先生的儿子回忆,5月27日,董先生骑着电动车去附近银行办事,回来的路上在徐州市矿山路与工农路的交口处过马路,董先生是从南往北,救护车是从西往东,救护车闯红灯把董先生撞倒在地。董先生被送到附近医院,10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董先生的儿子称,根据当时现场路人拍摄的视频显示,事发时,闯红灯的救护车拉着警报,但是车上却只有司机一个人,并没有病患。
事发后,徐州市泉山区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取证,但调查结果尚未出来。
医院方面称当时系执行公务
昨日下午,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联系上砀山县第三人民医院的张院长,他表示,“当天救护车是到江苏徐州接病人的,空车去的路上出现了这起事故。”张院长说,当时120救护车为能尽快接到病人,才闯了红灯,“当天救护车处于执行公务期间,而这种情况下闯红灯是没有问题的。”
张院长说,事发后,院方也和死者家属有过沟通,协调赔偿事宜,但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共识,因此协商搁置。“现在等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如果认定是救护车的责任,我们会给出合理赔偿。”
对于谁来赔偿,张院长说,最终是医院负担赔偿还是救护车司机来赔偿,还待定。
交警称救护车闯红灯有前提
车上没有病人的救护车算不算执行公务?救护车闯红灯撞人,谁来承担相应责任?
据悉,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路人应当让行。
合肥市交警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说,此案要调查该车是否真的在执行紧急任务,即便是在执行紧急任务,救护车闯红灯也是有条件的,需要在不影响其他路人、车辆的安全,不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才能闯红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