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晚,家住淮安市盱眙县魏桥镇的张仁泉16岁的儿子晖晖(化名)因救落水同伴溺亡。事发后,学校告诉晖晖家长,孩子在当地的紫金保险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张家人找到保险公司,听说孩子是因为救人溺水身亡的,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提醒张家,“要是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保险公司就不能理赔。”(6月28日《法制晚报》)
尽管晖晖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尚无定论,但保险公司称“见义勇为不赔付”令人心寒。晖晖生前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而他因见义勇为溺水身亡,本身就是一种意外伤害,并且是超出一般意义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岂有不赔付之理?何况,保险条款中也没有明确“见义勇为不赔付”;退一步讲,即便是有此规定,也是不合理的,有违社会主流价值取向。
对于“见义勇为不赔付”,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见义勇为属于自己主动行为,算是自己下水的,是当事人主观有意识的,不属于意外死亡。”这个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见义勇为行为,与保险条款并不矛盾。不可否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非主观意愿发生的利益;但是,见义勇为者客观上并不知道其去见义勇为,就一定会发生意外。具体来讲,看到同伴落水,晖晖下水救人,并不知道,或者根本没有考虑到,自己会遭遇溺亡的意外伤害。
从意外伤害保险的本质来看,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而见义勇为,是指看见合理、正义的事,就要勇敢地去做。换言之,见义勇为是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动机的,并没有预料到自己会发生意外。这也表明了,见义勇为行为,不仅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并不冲突,而且相当契合。
不可否认,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商业机构,以赢利为根本目的,但必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因此,其保险条款,应以尊重生命为主色调,最大限度地释放出人本情怀。相反,如果保险公司一意孤行,坚持“见义勇为不赔付”,从小处讲,损害了保险业自身形象,不利于自身发展;从大处讲,将会进一步加剧“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挫伤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