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陈良纲受贿上诉一案进行宣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陈良纲的上诉,维持一审对其作出的无期徒刑的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波折不断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法院获悉,陈良纲受贿一案审理过程中曾波折不断,仅一审开庭因为律师问题庭审两度中断。
记者从宿州中院了解到,陈良纲涉贿一案原定于2014年5月28日开庭审理。就在庭审的前一天,陈良纲的家属突然提出要求变更辩护律师,随后法院同意延期审理,决定在7月23日开庭。
7月23日,庭审开始后不久,变故再次出现,新换的辩护律师突然当庭提出与被告人陈良纲解除辩护关系,而陈良纲也当庭表示将另行委托辩护人。庭审再次改期。
2014年8月28日庭审中,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宿州市中院指定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宿州市拂晓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为陈良纲辩护。但是在法庭上,陈良纲认为法院指定的律师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绝律师为其辩护。
终审认定受贿近700万元
省高院二审查明,2004年至2013年,陈良纲在担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厅长,中共淮北市委副书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安徽华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及李涛、任启义等单位和个人在用地计划安排、用地指标审批、新增耕地项目验收、个人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计人民币296万元、美元2万元、购物卡7.5万元及安徽和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0%股份分红款296.19万元、安徽众泰房地产开发公司10%股本金80万元(未遂)。
上诉理由均未被采纳
记者了解到,2014年12月30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良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宣判后,陈良纲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陈良纲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陈良纲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