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间,受原告、被告、律师、法律顾问等特定对象请托,收受财物351800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近日,经滁州市中院二审裁定,原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袁银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30.18万元赃款被予以没收。
袁银祥,原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据检方指控,2002年,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泉山法庭办理了原告廖光勇诉被告淮南市安成镇廖家湾村委会供电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时任泉山法庭庭长的袁银祥介绍律师刘某甲担任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为表示感谢,刘某甲在袁银祥的办公室送出现金5000元。
2005年,袁银祥从泉山法庭庭长调任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中铁四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张某甲为了感谢袁银祥担任泉山法庭庭长期间,在多起案件中对中铁四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照,送给袁银祥现金1万元。
2008年至2009年期间,在承办原告淮南市公路局石料厂起诉被告淮南市金厦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联合开发协议纠纷一案中,为请袁银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照顾,淮南市金厦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先后三次送给袁银祥现金及购物卡,共计16万元人民币。
此后数年间,陆续有人上门请托,其中多为律师、法律顾问、案件原告、被告等特定对象。直至2014年5月案发,袁银祥遭指控的受贿事实共达21项,收受财物合计351800元。案发后,袁银祥家人代其退出了301800元赃款。
2014年12月11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对赃款30.1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袁银祥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