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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权保护,法律责任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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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6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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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权保护,法律责任须明确
读者为《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出多条立法建议
□ 何亦邨 记者 祝亮
 

“给怀孕期及哺乳期女职工减少工作时间,不如把这减少的一小时用于延迟上班或提早下班。”“规定的内容特别好,但希望政府能加大落实的力度,以及对用人单位违规的处罚力度。”6月16日,本报协助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开通《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热线,当日多名读者打来热线,对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报《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热线0551-62610788,6月18日前继续开通。

减少工作时间,不如“迟来早走”

合肥市民李女士认为:“为怀孕及哺乳期女职工减少工作时间十分人性化,但操作起来有点困难。比如,现在城市越来越大,交通越来越拥堵,给哺乳期的女职工一个小时回家哺乳的时间,显然是疲于奔波,还不如将这一个小时用于延迟上班,或者提前下班。这样可操作性更强,也便于用人单位管理。建议《草案》中加上这一条。”

可以设立专门投诉、查处机构

合肥市民金先生来电表示,草案中的条款规定的都很细致,对广大女职工来说无疑是个福音,但法律责任部分不够明确。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将如何处罚,在规定草案里我们没有看到。建议可以在工会、妇联或人社部门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处理这些投诉,并及时查处帮助女职工维权,以此避免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为女职工建立健康信息档案

巢湖市民赵女士向本报反映:“草案中提到,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每1至2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条款十分有必要,如果可能的话,最好再增加一条:对本单位全体女职工的年龄、婚姻、生育、家庭(包括家人是否同城)、健康状况做一次实名登记,并做好备案工作,以便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权益特别保障工作。”

读者其他建议

1.生育多胞胎的现象目前很普遍,鉴于国家已放宽生育政策,希望其他政策也能跟上。比如现在单位都有“独生子女费”,可是却没有生育多胞胎的补贴费用。建议加以考虑。

2.《草案》虽明确规定了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督主体,也明确规定了投诉部门,但是还应该在各单位设置女职工劳动保障特别办公室,以便有效监督各单位内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3.《草案》中未涉及用人单位如有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罚。建议《草案》增添“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等相关内容。

4.《草案》中规定了女职工如果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但未明确规定投诉之后负责仲裁、协调的机构。

5.很多企业的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相关赔偿,用人单位相关人等依旧“逍遥法外”,建议《草案》明确不同责任主体在不同侵权情况下的赔偿金额。

6.再完善的规定,执行力度跟不上,也可能会沦为一纸空文。因此建议新规定下发之后,各用人单位应该召开会议,自主学习新规,切实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进一步增强每一位职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为用人单位切实将新规定落实到位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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