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关于产假】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晚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男方休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休护理假2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休产假98天。
【计生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术后1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
(三)实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假21天。
(四)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5天。
(五)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3天。
(六)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假5天。
(七)实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息14日。
【征求意见方式】征求意见到7月12日止
一、登录中国安徽网站,点击网站首页下方的“省政府法制办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登录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长江路221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anghuichris@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