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曝光一起“被私了的案件”——面对巨款冒领案件,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办案人员竟对受害人称要钱先销案,受害人无奈同意销案后,警局又称案销了不管了。6月14日凌晨1时33分,深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深圳公安 发布消息称,深圳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此案,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尽快向社会公布。
这并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从头至终更多的是一种下套。先是嫌疑人令受害人在指定银行开户,然后将存款取出。后来,嫌疑人终于抓到了,没想到受害人又被下套了,让私了之后,签订了撤诉证明,不料案件撤销后,嫌疑人反悔了,最终警察也不管了。这一套路让人匪夷所思,难免让人怀疑是不是警察和嫌疑人之间在搞猫腻。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所言,诈骗罪本身是公诉案件,它不以涉案双方的意志为转移,它是不允许私了的。
不允许私了,警察却让受害人私了,最终导致赔款也没得到,这本身就是犯罪。《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该案看相关警员不仅是渎职,更是一种“徇私枉法罪”。
原本是一件犯罪嫌疑人明确,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相关警察竟然将其办成了一个复杂的“葫芦案”,警方原本是人们讲理、说理,维护人们合法权益的地方,如今成为了伙同嫌疑人欺负受害人的“葫芦僧”,它带给警察群体的是巨大的伤害,更是伤害了我国的司法公正,严重腐蚀了我国的社会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