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某中学教师梁某在上课时,因发现某学生在其背后贴了张“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并配有乌龟图象,感觉受到侮辱,就要求当事学生将事情经过写清楚。然而,当事学生不愿写,并将画有乌龟的纸条撕掉。梁某气急之下打了学生一巴掌,学生随即用桌子上的书砸向老师;老师又打了一巴掌,当事学生情绪非常激动,为控制住学生,梁某先后两次按住学生的脖子,导致其脖子出现伤痕。对此,教育部门认定为教师体罚学生,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及第七条规定,给予梁某开除处分。很多教师质疑学校的处罚过重。(注:6月8日,怀远县教育局将对梁某的处分决定从“开除”更改为“降级”。)
这完全是一起由学生羞辱教师引发的师生互殴事件,绝非简单的一句“老师体罚学生”所能概括。即便定性为教师体罚学生,也应该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人员,教师负有引导学生成长的责任,与学生互殴的行为肯定是不当的,学校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也无可厚非。然而,行政处分也要合法合规,绝不是发生师生冲突就直接砸教师的饭碗。在行政处分中,除了开除,还有警告和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等,为什么要祭出最严厉的开除公职?难道,这一事件的后果已经严重到该教师无法履行教师这一职务的地步了?行政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校园中,既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片面执法很可能导致兔死狐悲,在教师群体中引发寒蝉效应。
“教师”概念具有四重属性:首先是生命意义的个体,其次是社会意义的公民,再次是专业意义的教师,最终才是文化意义的教育者。在公民意义上,教师有权要求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机统一,全力奉献社会的同时也应该得到全社会(包括物质和精神)的高度认可,而非“只问耕耘,不问收获”,教师的权利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充分维护。只有这样,教师才有可能升华为敬业、精益求精的专业引领者,赢得本应有的专业尊严,进而升华为负有传承文明的特殊使命,为国育才,为民族开创未来的教育者。
在当前形势下,我们亟需维护的是教师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和专业尊严。这一功课不做好,将导致校园伦理失范,教师合法权利屡遭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