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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任性“滞纳金” 套上规则缰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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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任性“滞纳金” 套上规则缰绳

□木须虫
 

去年11月,成都金牛区市民李永地查询女儿社保账户时惊讶地发现,自2010年8月至2014年10月,账户上只扣除了医保,养老保险并未缴纳成功。之后,李永地通过社保局了解到,若想补上这4年欠下的养老保险费用34195.8元,除2291.24元利息外,还需缴纳高达28766.84元的滞纳金。(6月9日《华西都市报》)

“天价滞纳金”并非成都独有,网上搜索,类似的事件不在少数,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同时,也不只是燃气费有滞纳金,还有电费、水费、信用卡、社保、交通罚款、物业管理费……各种名目的滞纳金依旧充斥在人们身边,涉及到公用服务、行政处罚、商业服务等诸多领域。显然,滞纳金变成了催款催费被广泛应用的“倒逼规则”。然而,这样的规则设计显失公平,如一些逾期不缴费,滞纳金计算率达到1%,堪称高利贷,服务或者管理的主客体之间权益严重不平等,属于“霸王条款”,也是服务与管理的懒政手段。

仔细观察会发现,有滞纳金规则都是“强势行业”,都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在管理与服务中处于强势位置,具有规则设计的话语权。

事实上,滞纳金一直处在法律的模糊地带,没有清晰的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却成了一些行业任意揉捏的橡皮泥。从法理上来说,滞纳金本义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水电气以及银行等行业,都不是行政机关,他们与服务对象之间构成的合同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关系,合同违约与行政违规有着本质不同。不仅滞纳金名不正言不顺,并且就算是参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这许多的计算标准要明显畸高。当然,许多行业也意识到了问题,在服务合同的设计中,采用了“违约金”,然而,只是换汤不换药,没有实际意义。正是因为法律的模糊乃至空白,才导致百姓权益受损却又说理无门。

要给任性的“滞纳金”套上规则的缰绳,通过完善法规设计,对“滞纳金”、“违约金”规则的运用,划出底线,并按照公用服务、商业服务和行政处罚三个类别的实际,分别细化规定,厘清责任界限,畅通维权渠道,防止行业滥用管理和服务规则的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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