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参与” 岂能拒评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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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参与” 岂能拒评见义勇为?

□王 琦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58岁的何艳为了接坠楼的9岁男孩,导致左腿的胫骨、腓骨3处骨折,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事后,何艳的儿子向所属的街道提出见义勇为申请,得到的答复是何艳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其原因就是孩子被救是群体参与的行为,因此不能授予此称号。(6月9日《人民日报》)

同样是接坠楼儿童受伤,“最美妈妈”吴菊萍受到了全国的赞扬和多方奖励,何以何艳就无法获表见义勇为,并至今为医药费发愁?难道只是一个用手、一个用腿,一个是一个人徒手战斗、一个号召了邻居,借助了工具吗?

看到危难之事,为了维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个人安危,出面进行救助的行为都应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一种高贵的品德,它的认定应取决于行为人对危险迎难而上的本质和助人为乐的雷锋精神。虽然“最美妈妈”名气大,更危险,但笔者却认为何艳的行为更值得提倡,从呼唤他人共同救险到抻被褥利用工具,这是更理智、更合理、更具智慧的见义智为。尽量将伤害降到最低程度的见义勇为行为,这不是我们一直提倡并希望看到的吗?难道见义勇为必须加上悲情色彩方能动人?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在2011年曾对全国5770名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生活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0.6%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生活困难,其中农民、工人、打工者居多,直接后果是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有的甚至牺牲,使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陷入了生活困境。有稳定工作的见义勇为者由于工资基数等原因,往往能获得更多的补偿,如为工伤,还有相应补助。但无稳定工作者,比如何艳,一次见义勇为就可能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对此,政策应有所倾斜,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思想家、哲学家爱尔维修曾说:“法律决定我们的风俗美德。”只有见义勇为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保护,方能让人们见义而敢为,否则淡漠了人心,伤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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