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市住房公积金将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居民购买住房将无需提供再购房所在地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棚户区改造将发放“购房券”,居民可凭券自由购买商品房。未来,我省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将更方便、更快捷。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昨日获悉,为稳定住房消费政策,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备受关注的商品房建设、购买,棚户区改造,公积金贷款政策等做了详细规定。
1 购房
住房限购政策将终止
未来,各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性管制措施将被取消。此外,住房限购政策将停止,居民购买住房无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
而在购房过程中,将严格执行收费清单制度,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一律停止执行。
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有关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 公积金贷款
部分城市 将放宽贷款条件
对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的城市,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提高服务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缩短审批周期,切实落实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同时,支持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商业银行根据有关要求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落实国家财税支持政策。
3 建设
商品房数量较大 可延长竣工时限
已供房地产用地较多、在建在售商品房数量较大且消化周期长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量;已供房地产用地过多、在建在售商品房数量过大且消化周期过长的地区,要明显减少商品房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对已缴清土地出让金且尚未预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经原出让土地的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项目开竣工时限。
4 改造
棚户区将推行 改造货币化安置
未来,我省各市、县可通过发放“购房券”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城市,要停止或减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5 奖励
农民“退耕还林” 将给予购房奖励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同时,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一定时限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