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晚报》、《北京晚报》 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屯飙车案昨日上午在朝阳法院开审。法院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兰博基尼司机唐某某拘役5个月,法拉利司机于某某拘役4个月。法院认定两人犯罪情节影响恶劣,不适用缓刑,本着从轻处罚的原则做出上述判决。两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昨天上午,百余家媒体前来旁听,中国法院手机电视都进行视频直播。此前,两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将被收监。
庭审现场 两人休闲装出庭
昨日早晨7时许,记者赶到现场,一直到8时,门口只有北京电视台等几家媒体等候。
上午8时30分,百余家媒体记者进入旁听,审判区外的前五排已经坐满了记者,数十架摄像机支在法庭内。受害女子小徐的家属没有到庭,只有一名被告人家属到庭旁听。
上午9时许,此案准时开庭,在法警的押解下,两名身材瘦高的年轻男子进入法庭。被告人唐某某身穿黑色长袖衬衣,下穿褐色休闲裤;被告人于某某身穿白色长袖衬衣,下着浅蓝色牛仔裤。
面对法庭,唐某某称自己错了,“为了我的错误,也耽误了大家不少的时间,还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我错了。”
于某某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今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同时也会告诫身边的朋友,让大家以我为戒。”
法院查明 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查明,4月11日晚9时许,唐某某和于某某驾车在大屯路车道内相互追逐竞驶,两车相继失控并致事故发生。于某某经交警传唤到警局,唐某某手机关机,交警在医院相遇,将其传唤至警局。
唐某某驾驶车辆的最高速度达到179.3km/h至215.1km/h之间,于某某驾驶车辆的最高速度达到165.1km/h至184.5km/h之间,而事故发生时的道路路段限速为70公里/小时。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故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对因交通设施毁损造成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并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唐某某在车内乘客没有明确表示自愿参与追逐竞驶行为的情况下,不顾乘客人身安全,对被害人受伤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犯罪情节影响恶劣,故不采纳其辩护人的意见,对两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法院综合公诉人及两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本着从轻处罚的原则,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某某拘役5个月,罚金1万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于某某拘役4个月,罚金8000元。
审判法官表示,待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将会被收监执行刑罚。
背景链接 被告人是何许人?
兰博基尼司机唐某某绰号“大天”,在北京台球圈小有名气。2009年,年仅14岁的唐某某即摘得九球公开赛北京站冠军。此前,有网友称唐某某为“官二代”、“富二代”,对此,其母李女士否认,称儿子买兰博基尼的钱是炒股所得,再加上其父的赞助。大屯路隧道车祸发生后,北京媒体援引熟悉唐的朋友的消息称,唐某某人缘好,“经常组织朋友飙车”。
此次车祸中涉事的红色法拉利车,登记在一个叫张某的女子名下。已有媒体证实,发生车祸时该车的司机于某某系张某之子。有媒体爆料,张某系吉林长春一家石油企业的原副总经理。这家石油企业创建于上个世纪80年代,由长春一家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后有媒体记者致电该油企,确证张某曾在该企业担任领导一职,但已离开。
据悉,唐某某高中毕业,没有正式职业;于某某在私立学校上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