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17岁少年余某与陈某打羽毛球,不料羽毛球球拍断裂,致使余某颅脑创伤。近日,铜陵市狮子山区法院审理的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经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余某获近百万赔偿。
原告余某1998年9月出生,是铜陵市某中学学生。2012年1月6日,余某上体育课时,体育教师安排余某和陈某一组打羽毛球,其间,陈某手中的羽毛球球拍与球柄分离,球拍端的尖柄刺中余某头部,致余某颅脑开放性创伤。余某诉至法院,要求厂家和学校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97万余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羽毛球球拍存在产品缺陷,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铜陵市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即赔偿余某经济损失99638.57元。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90%,即赔偿余某经济损失876747.11元,合计996385.68元。目前,该款项已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