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上10万元 通缉犯“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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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上10万元 通缉犯“逍遥法外”
凤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因受贿获刑10年
□ 记者 雷强
 

犯罪嫌疑人送上7万元给派出所就可以免除刑拘之苦;网上通缉犯奉上10万元,就可以让警方“耳目失聪”。日前,凤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董明松因犯受贿罪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A 收了7万元“赞助费” 刑事案件不了了之

宫某是凤阳县西泉镇铜桥面粉厂的老板。2005年九月的一天,被凤阳县供电局稽查队查出窃电。未料,宫某的妻子喊了数十人对稽查队进行围攻,并打伤了一名稽查队队员,稽查队立即向西泉派出所报了案。

西泉派出所对此以窃电立案,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此后西泉派出所没有给任何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的反馈材料,该案也没有逮人。

据时任西泉派出所副所长方某的证言,当时董明松是所长。当时按规定,此案应当移交刑警队办理,但董明松不同意。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方某建议刑拘上网追逃宫某。但报董明松审批时,其又不同意刑拘宫某,并说供电部门已经与宫某协调好了,由宫某补交所偷电费和罚款,而且供电部门同意把这部分费用当做办案费用赞助给派出所。

之后两个月左右的一天,董明松给方某人民币7万元,说是供电部门给的赞助费用,其把这7万元交给当时所里的内勤武某,后听武某讲7万元入所里账了。

法院查明,宫某到时任西泉派出所所长的董明松家送给董明松现金5000元,请求董明松在案件处理上给予关照。后董明松从宫某处收取现金7万元作为西泉派出所收入,对该案中断侦查,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B 通缉犯奉上10万元 警察叮嘱他要藏好

2010年3月17日,凤阳县公安局在西泉镇姚郢村村民姚某某的矿口查获到非法储存的炸药。后姚某某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0年4月10日被该局立案侦查并网上通缉。

随后,姚某某找到该村党支部书记姚某甲,让姚某甲找董明松关照此案。后姚某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姚某甲,委托姚某甲送给董明松。

2010年年底的一天,姚某甲到董明松家将10万元送给董明松,让董明松对姚某某的案件予以关照。董明松明知当时姚某某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法帮姚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不仅没有让姚某某立即投案,还告诉姚某甲让姚某某等等再说,使姚某某长时间内脱离公安机关侦控。直至2011年下半年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董明松才联系姚某甲让姚某某投案。姚某某投案后次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据姚某甲证言显示,一直到2011年,其打电话问董明松姚某某情况,董明松说马上进行“清网行动”,到时候投案可以办取保候审,并让其转告姚某某要藏好了。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董明松打其电话让其通知姚某某投案。

2011年11月9日,姚某某投案,第二天办了取保候审。2013年5月16日,姚某某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C 12次合计受贿28.7万 副局长终审获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董明松先后12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28.7万元。其中,收受他人贿赂10.5万元后徇私枉法,依照处罚较重的受贿罪定罪处罚。在这12起受贿中,出现了数次主动退赃的情况。而究其原因,与其同事落网有着重要关系。

此外,法院查明,在董明松整个受贿过程中,受贿的由头几乎都与案件有关。其中不仅有打架闹事、买卖爆炸物的,也有强奸等恶性案件。不管事情办没办,对于所送的财物,董明松一概笑纳。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董明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28.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董明松收受他人贿赂10.5万元后徇私枉法,依照处罚较重的受贿罪定罪处罚。遂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董明松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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