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省城合肥下起了淅淅沥沥的中雨,苦等3年多后,周岩一家终于盼来了“合肥少女毁容案”民事诉讼部分的一审宣判。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陶某某赔偿周岩共计172.6万余元,由陶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171.6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护理费1万元)。
A 判决
索赔467.6万余元判赔172.6万余元
昨日上午9点不到,周岩的父母便来到法庭,前一天晚上,周岩的妈妈李女士刚从北京赶回合肥,她显得十分疲惫和憔悴。而被告方却一直未现身,直到宣判结束,也无人出现。
承办法官当庭宣读了这份长达2万多字的判决书,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某将周岩烧伤,其承担刑事责任后,还应承担侵权责任。周岩的损害后果与其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周岩及其家人并无过错,故陶某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陶某某赔偿周岩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2.6万余元,由陶某某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岩171.6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护理费1万元)。上述赔偿款项从陶某某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判赔金额与周岩诉请的索赔金额467.6万余元悬殊较大,在听到判决结果后,周岩的父母显得格外激动,“这个结果,我们接受不了,如果周岩知道了,她肯定也接受不了。”
周岩的母亲李女士说,判赔金额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仅8万元,“这与我们诉请的150万元相差太多,3年多来,女儿肉体和精神上所受的痛苦太大了,这么点抚慰金如何抚平孩子心灵的创伤。”
周岩的代理律师李智贤则指出,诉请中包括的补课费和心理咨询费,均被法院驳回,有些不太合理。对于陶某某一方避而不见的态度,李女士非常气愤,“根本没想到他们会不来。”
对于是否上诉,李女士说,要回家商量以后再做决定。
B 释疑
法院:周岩日后治疗费用仍可索赔
宣判结束后,法院专门就此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由此案的承办法官对相关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1、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何判赔8万元?
承办法官: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块,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从法院公正审判角度来说,我们要遵循一个统一的执法尺度,在安徽地区,法院在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的统一尺度是5000元-8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死亡或一级伤残,他应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8万元。周岩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最高级别为五级,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即陶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少女周岩面容受损,所以没有按照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判定,而是在合理范围内,按照最高标准判决,判决赔偿8万元。
2、周岩诉请的补课费、心理咨询费为何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周岩诉请的补课费为38万多元(其中已实际支付20多万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仅为2份证人证言,按相关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没有出庭作证的,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周岩也没有提交其已支付20多万元补课费的相关证据,因此依法予以驳回。
由于周岩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向心理咨询师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所以其关于心理咨询费的索赔诉请也被依法予以驳回。
3、此案的判赔金额是否是最终的赔偿数字?
承办法官:本案的判决并不影响周岩对其日后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索赔,以后,周岩可以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4、未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应由陶某某承担?
承办法官:被告在庭审中指出北京伊美尔医院承诺为周岩免费治疗,她并没有实际支付相关费用,因此未产生医疗费等实际损失。本院认为,不论北京伊美尔医院对于应收取的医疗等相关费用是以免代捐,还是先收后捐,或是暂缓收取,都不能免除陶某某对周岩应发生的医疗等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
C 延伸
陶某某名下有一套商铺,购于案发前
根据法院判决,赔偿款从陶某某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陶某某名下是否有财产呢?据了解,陶某某名下有一套位于政务区的商铺,面积为18㎡,购于案发前。
据了解,除了陶某某名下的这套商铺,其父母名下目前尚有两套住房,“其父母名下本有3套房,2012年,周岩提起民事诉讼后不久,他们便以40多万元的价格卖了其中一套。”周岩的代理律师李智贤说,后来,周岩便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D 追踪
周岩留在北京,商讨下一步手术安排
昨日,由于要和医院商讨下一步手术安排和手术治疗方案,周岩并未返回合肥参加宣判,“我认为,还是治疗重要,所以没让她回来。”李女士说,目前,有家人在北京陪伴周岩,“昨晚,我给她打电话了,但没有提及宣判的事,不想让她烦心。”
据李女士介绍,这两天,周岩脸上的伤疤在长脓,“腿上长脓才刚好。”提起女儿正遭受的痛苦,她非常心疼,“以后的路该怎么走,我们也不知道。”
案件回放
2011年9月17日
陶某某因追求被害人周岩不成,产生报复心理,来到被害人周岩家中,浇汽油后点燃,将周岩面部、颈部多处烧伤。周岩家人闻讯赶来将火扑灭,随即周岩被送医院救治。
2011年9月26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陶某某。随后,陶某某被羁押在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2012年5月10日
合肥少女周岩被毁容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陶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
2012年8月1日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受理周岩提起的民事诉讼,期间,周岩历经两次伤残鉴定。
2015年2月4日
合肥蜀山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的民事诉讼部分。
2015年5月15日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对此案的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陶某某赔偿周岩共计172.6万余元。由陶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某171.6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护理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