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合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上,《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送审稿)原则性通过,今后,个人参保者每人每月能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更多了,政府缴费补贴和对特困群体代缴保费标准也更高了,而且参保人死亡,可一次性领取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金……
新政策有哪些变化?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为你盘点。
变化1 缴费档次不同 档次调整为13个档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3个档次。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变化2 缴费补贴标准不同 最高:缴3000补200
县、区(含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补60元、缴600元补70元、缴700元补80元、缴800元补90元、缴900元和1000元补100元、缴1500元和2000元补150元、缴3000元补200元。
变化4 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 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变化6 参保人死亡,账户余额使用不同 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变化3 特困群体代缴保费标准提高 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标准提高到200元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
变化5 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后,应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