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以来,广西都安隆福乡政府至隆旺村龙规屯的一条村级公路,被龙规屯籍矿老板韦炳克侵占建设私家别墅,导致原有公路被迫改道,临近住户大门被堵。黄女士和哥哥黄生利不断就韦炳克侵占公路盖别墅,侵占耕地建新路的行为求告各级政府。令黄女士郁闷的是,都安县国土局长韦俊昌在接访竟责怪黄女士一家不早日反映问题,并称:“被人强奸,生小孩了你才去告他?”(4月12日《南方都市报》)
“有困难找政府”,既是法律赋予百姓表达诉求的民主权力,也寄寓了民众对社会管理者的希冀与信任。但面对黄女士的求告,当地国土局官员非但没有表示出应有的理解与同情,反而以“生娃才告被强奸”的比喻,戏谑与责怪村民反映问题“太晚”。人们不禁要问,身为“国土卫士”,为什么不首先躬身反省自己的失察与失责,反倒抱怨、指责群众举报的“姗姗来迟”?
透过“生娃才告被强奸”的责问,人们不难看到当下一些政府部门习以为常的两种执法怪象:一是“民不告官不究”的被动执法。对于有悖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者不是去主动地发现线索、触碰矛盾,而是绕着问题走,坐等群众举报,以期为依法查处制造“口实”;二是遇事相互推诿的懒政不为。一个违法案件往往不是只涉及单个部门,在哪个环节查处大有讲究。
也许,从回应诉求、保护耕地的角度考量,责成矿老板“恢复原有路面”当属情理之事。但依法打击违法侵占岂能简单止于“退路还耕”?而在矫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政府部门懈怠职责、疏于监管的不作为,又该由谁查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