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昨日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新版的《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正式印发,新办法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被地方政府通报批评的;或者省级监管部门收到各类投诉较多,相关管理中心没有及时处理,造成群众意见较大的等行为,将被确定为考核不合格,而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提出调整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管理:住房公积金机构将每年“大考”一次
据介绍,老版的《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执行了四年,《办法》中的部分考核内容及业务指标,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业务发展。经省监管部门研究,省住建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印发执行。
根据《办法》,未来,针对各地住房公积金机构的考核间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组织考核一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最终“成绩”将直接确定为不及格: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被地方政府通报批评的;或者省级监管部门收到各类投诉较多,相关管理中心没有及时处理,造成群众意见较大的; 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考核:“不合格”机构需在一个月内整改
《办法》中对各种考核结果,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
其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同意后,进行整改。对连续三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提出调整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此外,对弄虚作假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经省调查核实后,撤销其考核结果,一律认定为“不合格”等次,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有关负责人提出严肃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而参加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可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