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本报记者) 3月27日,市场星报报道了无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个在3个月前已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的案子,文章见报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日前,针对此事,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调查情况处理通报,承认工作上存在失误,并向当事人表示歉意。
承认执行过程中存在失误
无为县人民法院的情况通报称,原告翟某与胡某某、郑善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以(2014)无民二初字第00215号立案受理,同年7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郑善宗将“2014年2月7日的婚礼摄像视频及光盘交付给翟某”。郑善宗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由胡某某将“2014年2月7日的婚礼摄像光盘交付给翟某”。
2015年2月2日,翟某向无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无为县人民法院将尚未生效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依照相关规定,涉案光盘实际持有人郑善宗应负有协助执行义务,但由于无为县人民法院工作失误,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错发成《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但尚未对郑善宗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责任人作深刻检讨并致歉
通报称,将未生效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按有关程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予以撤回;对错误送达的《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予以纠正;对工作失误、责任心不强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厉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检讨;感谢郑善宗同志对无为县人民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批评,并对因此造成的各种不便深表歉意。
无为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能和郑善宗当面沟通,表示歉意,协商解决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