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声称作案时受到药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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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患者刀捅护士案”庭审
被告人声称作案时受到药物影响

胡毅杰 胡芳 记者 王汝华 刘海泉
 

星报讯  3月1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庆市立医院女患者刀捅护士案,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称其作案时受到药物影响,控辩双方就被告人陈某林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

据公诉人指控: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林(女,1972年生)因病入住安庆市立医院外科大楼三楼妇科病房23床,5月19日进行子宫肌瘤切除手术。术后,被告人下身流血并伴有白带,其多次向医生咨询,并认为医生不负责任用错了药,产生了杀医泄愤的想法。

5月24日6时45分,被告人至某百货超市选购了一把水果刀,藏进同时购买的一包卫生纸内带回医院,并在医院卫生间内将水果刀藏于腹部手术创口绷带内,伺机作案。

6时53分,被告人以检查身体为由,将护士许某芳拉进库房,遭拒绝后,被告人突然取出水果刀,向许某芳的左下腹部猛刺一刀,致刀刃当场断裂在被害人腹中,被告人随即将手中白色刀柄砸向许某芳头部,并举起身旁一张黑色不锈钢圆凳砸向许某芳头部,致使许某芳受伤倒地(经鉴定,许某芳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有杀医泄愤的动机和故意,犯罪经过预谋策划和周密准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追求犯意坚决,且对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被告人陈某林对案件事实不持异议,但称其当时是在药物作用下,昏头昏脑才做出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但其对行为动机和目的表示无法解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只是想通过伤人来造成影响,而非杀人,从刺向的部位来看是左下腹,所伤的是结肠,不是致命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故意伤害罪。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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