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原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层管理干部蒲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近40万元。春节前,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蒲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蒲某先后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炼铁厂副厂长、仓储配送中心副主任、材料供销公司副经理、物资公司副经理及中外合资的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5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83000元,另收受他人两部ipad平板电脑、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合计价值人民币396099元。
宿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蒲某担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层管理干部,是国有公司提名或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的合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国有控股公司的分支机构中从事监督、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60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侦查机关在被告人蒲某到案前已掌握了其部分受贿的事实,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