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返还保证金纠纷案,因权利人疏于行使权利以致债权“睡眠”, 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诉称,2009年8月,被告亚某公司以与吴某合作销售汽车为由,收取吴某保证金1万元,但事后双方一直未就汽车销售达成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销售行为。自2010年至今,吴某多次找到亚某公司要求返还1万元保证金遭拒,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亚某公司立即返还保证金。
庭审中,亚某公司辩称:吴某诉称其与亚某公司准备合作从事汽车销售业务,但无任何合作协议,收取吴某保证金1万元的邹某某系亚某公司总经理,现已离职,与公司无关。
吴某辩称,收款人邹某收取吴某保证金1万元时系亚某公司总经理,其以公司名义收取上述款项并出具收据加盖亚某公司业务印章,其系代表亚某公司所为。此后邹某虽然离职,由此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亚某公司承担。
法院最终判定,亚某公司在收取吴某保证金后,双方一直未达成汽车销售方面的协议,合同未缔约成功,双方也未对该保证金的处理作出补充约定。诉讼时效两年内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其诉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该债权“睡眠”成为自然之债,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