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泾县桃花潭老街属于泾县桃花潭核心景区,目前是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但对景区负责安全生产义务的旅游公司却对火灾隐患“不以为然”。近日,泾县法院对原告泾县某旅游公司诉被告泾县消防大队的消防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进行宣判,维持了泾县消防队对泾县某旅游公司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4年9月17日,泾县某旅游公司与泾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景区旅游开发合作协议,明确旅游公司对泾县桃花潭景区有开发、经营权,对旅游线路负有安全生产的义务。2014年5月5日,该县消防队工作人员对泾县桃花潭老街景区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发现该景区沿街外墙和老街住户(含商铺)在可燃材料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存在火灾隐患。当日,消防队向该旅游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8月5日前改正。8月6日,消防队进行复查,发现仍未整改。对此,消防队依法立案调查处理。9月24日,县消防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旅游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给予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旅游公司缴纳了罚款,但认为公司不是上述电器线路的产权人,也非该电器线路的经营、管理者,无权对居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县消防队所作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消防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最终维持了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