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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测评被免职 阉割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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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测评被免职 阉割法律权利

□刘建国
 

对于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环保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执法大队长钟伟民来说,最近一段时间是他人生中“非常难熬”的时刻。在去年12月那场全县重点股室中层干部的民主测评中,由于排名靠后,钟伟民将面临被免职调离的命运。(2月5日 《中国青年报》)

表面上来看,祁阳县重视听取民意的做法,体现出了为民理念和宗旨。尤其是,以民主测评结果为标准,对末位干部给予免职处分,可以督促领导干部主动履职,认真对待日常工作。但是,这种做法戕害了被免职干部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该予以反思和纠正。

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的免职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由所在单位、上级或其他机关提出拟免职的建议,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最后发布免职通知。而且,在公务员被免职的情形中,并不包括民主测评成绩不理想。也就是说,祁阳县的免职规定,缺乏相关规定和依据,应该是无效的。

同时,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等规定,对于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免职等涉及本人的事项不服的,公务员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然而,在祁阳县的民意测评免职规定面前,并没有给予被免职官员申诉的权利,而是走上了“简易程序”。问题是,虽然通过采取直截了当的免职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程序上的瑕疵,却给处理方式贴上了野蛮的标签。

本属于官员的法律权利,却被民主测评方式无情地阉割,无疑是令人不能接受的。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民意倾听,是每个公务人员的职责和使命,更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保障,但重视民意并不等于依赖民意作出“有罪推定”。毕竟,衡量一个干部工作成绩良莠,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而不是完全依赖于民意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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