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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网聊等可作为民事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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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释民事诉讼法 诉讼参与人当庭未经允许录音录像 法院可强制删除
短信网聊等可作为民事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明确该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网聊短信可视为案件证据

在法律施行两年之后,2月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这部共计23章、552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4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这则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未经允许录像法院可强制删除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称,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解释对法庭纪律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法庭准许,诉讼参与人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法庭可暂扣诉讼参与人录音录像工具,并令其删除,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强制删除。

据悉,这部司法解释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      综合中新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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