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2日表示,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2月3日《新京报》)
富士康“N连跳”悲剧,仍然历历在目。然而,时至今日,对于员工纷纷选择轻生的诱因,富士康从未给过一个明确的说法。如今,全国总工会一语道破天机:富士康“N连跳”悲剧,与违法加班不无关系。可见,企业毫无节制的加班行为,不仅侵占了员工的休息时间,而且危及身心健康,甚至可能会造成员工“过劳死”或轻生。从某种程度上讲,违法加班,已经成为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由此,不得不提及一家知名通信企业,曾要求员工签署一份“奋斗者协议”:“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和婚假。”一些企业之所以出此“绝 招”,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这是因为,在此前发生的多起员工“过劳死”或自杀事件中,事发企业均没有承担法律责任。《劳动法》仅对加班的薪酬进行了规范,但对加班的强度及加班导致“过劳死”、自杀等均未作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劳动法》维护了加班者的经济利益,但对加班者的生命尊严未进行有效保护。
正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一些企业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便肆无忌惮地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地工作,哪怕是员工生病了,也不许请假,把员工的血肉之躯当成了满负荷运转的机器。人毕竟不是铁打的,承受劳动的时间和强度是有极限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极限,身体机能就会严重受损。男孩猝死悲剧,富士康“N连跳”悲剧,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有人称克扣员工工资的企业是“血汗工厂”,那么,强制员工无限度加班的企业,可以称得上是“夺命工厂”。
违法加班频现,折射劳动执法短板。无限度加班,绝不是体面劳动,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尊严高于一切,企业利益必须为其“让路”。首先,我们呼吁企业要以人为本,从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叫停无节制的加班加点,让员工做到劳逸结合。同时,立法机关应对《劳动法》进行修缮,明确加班的限度与强度,明确企业导致员工“过劳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工会等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企业的加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