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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聘任制公务员 不能止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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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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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聘任制公务员 不能止于规定

□刘建国
 

聘任制公务员解聘太少曾被外界质疑过,昨日公布的聘任制公务员合同管理新政明确规定14种解聘情形,解聘程序也被明确,减少不公平因素。用人单位违规聘用及解聘聘任公务员的,将被责令纠正,违规者还将被处分。(1月29日《南方都市报》)

细化聘任制公务员解聘情形,并对程序予以明晰,确实是在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尤其是,为聘任制公务员戴上“紧箍咒”,可以倒逼他们主动履职,积极工作。不过,对于这种管理方法,还是要理智客观看待,至于能否实现优胜劣汰,会不会激发出鲶鱼效应,恐怕还很难说。

其实,细化聘任制公务员解聘规定,只是将之前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方式进行了延伸。从这个方面而言,即便之前并没有如此细化,但依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类似于解聘的情形、解聘的程序等等,与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相似。如此来看,在没有聘任制公务员解聘规定的情形下,并不是说聘任制公务员就没有了“后顾之忧”,而是依然面临“饭碗”被打破的危机。

应该说,之所以深圳市3000余名聘任制公务员没有一人被解聘,问题并不是在于管理规定空白,而是另有其他原因。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在于,对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是否会真的“板起脸来”,能否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比如,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解聘。那么,在年度考核中,即便工作状态不佳,甚至出现工作失误,也很少因此而被确定为不称职。毕竟,在人情社会的现实下,如何界定解聘情形、怎么履行解聘程序等等,往往还存在一定的回旋余地。

事实上,如何管理好聘任制公务员,还是应该考虑如何让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从这个方面而言,即便管理规定清晰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着一些阻力和障碍,只能让规定沦为摆设。鉴于此,对于聘任制公务员而言,在完善管理制度设计的同时,就应该强化外部监督制约,将他们的行为置于透明笼子中。对于解聘的情形、解聘的流程等等,还需要第三方的客观评价和监督。唯有如此,才能让聘任制公务员管理避免陷入到窠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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