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1月24日晚,宁国交管大队中溪中队民警在104省道巡逻时发现,一辆江西牌照长途货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赔偿事宜。
民警发现,自行车车主陈某与货车发生碰撞后,全身上下没有一点受伤碰擦痕迹,自行车头虽损坏但属旧痕。民警判定该交通事故是“碰瓷”事故。随后,民警以处理事故为由将当事人带至中队。
经查,陈某为浙江台州人,于2013年2月1日在浙江临安古城街道因故意制造“碰瓷”事故骗取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后经审讯,陈某交代了自己以为跨省作案不易被发现,企图在过年前通过碰瓷“挣”点钱用的诈骗经过。
目前,此案已移交宁国市公安局中溪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