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8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
最高法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法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规定显示,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规定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最高法巡回法庭届时将开始受理和审理案件。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法受理的十一类案件,包括: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