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市场星报记者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1月20日开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正式“开闸”,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正式执行。
现户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在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至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六个月(含)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借款人家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家庭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或累计六个月未能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及其委托贷款承办机构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管理中心及其委托贷款承办机构有权要求缴存地中心冻结借款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参与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借款合同约定从上述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冻结及扣划并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