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1月13日上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污染环境一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在安徽池州有处理污泥的厂,资质正在办理,与苏州某有限公司徐某某(另案处理)洽谈废物处置生意,先后两次从苏州某有限公司以每吨250元的处置费取得含有镍、铜等重金属的固体废物80吨。
王某某通过物流找到何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明知何某某、朱某某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170元的价格交给何某某、朱某某运走处置,非法获利数千元。
何某某、朱某某将该固体废物倾倒于宣城市宣州区朱某某的宅基地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