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单位市场营销部门的负责人,男子董某为虚增销售业绩,与他人合谋签订假合同,套取3900万元公款,再借给合谋人放贷。为此,董某先后获得480余万元好处费。昨日,市场星报记者从合肥中院获悉,被告人董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假合同套取3900余万公款
根据指控,现年38岁的董某,安徽合肥人,大学文化。2009年,董某任安徽继远电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继远公司”)市场营销部副主任,2010年3月4日,任该公司市场营销一部主任,负责该部门销售合同的签订和相应款项的回收。案发前系该公司安全质量部主任。
经依法查明,2011年年初,董某为虚增其公司销售业绩谋取个人好处,与陈某(已判决)合谋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套取安徽继远公司资金,借给陈某用于放贷,以赚取高额利息差价。
于是,陈某联系合肥通用变压器厂(下称“合肥通用厂”)法定代表人张某(已判刑),要求其与安徽继远公司签订销售变压器的虚假购销合同,董某利用职务便利,按照虚假合同预定的数额,共挪用安徽继远公司3900余万元给陈某使用。
至案发,董某挪用的公款有470余元未退还给安徽继远公司。
两年收受480余万“好处费”
因慷慨大方地从单位套取公款,董某也因此获得一笔不薄的“好处费”。
检方指控,2011年至2012年期间,董某利用负责安徽继远公司市场营销的职权之便,采取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套取安徽继远公司的资金借给陈某用于放贷牟利,先后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480余万元。2013年11月14日,董某经长丰县警方通知到案。 检方认为,被告人董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董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