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日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经信委非煤办原主任朱永国涉嫌犯受贿罪一案(本报曾报道)宣判,以被告人朱永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5万元;对被告人朱永国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查,朱永国在担任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处长和省经信委非煤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的财物人民币541.7461万元、购物卡价值29.1万元、欧元1.7万元(折合人民币15.368万元)、美元1.3万元(折合人民币8.879万元)和50克金条(价值1.71745万元人民币)、20克金条(价值0.706万元人民币)各一块,合计人民币597.5165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所具有的索贿、自首、退赃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朱永国明确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