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两男子使用气枪非法狩猎,猎获三有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白鹭、夜鹭、池鹭94只。近日,黄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携带气枪一支、气枪铅弹1442发和弹弓、钢珠,被告人吴某某携带气枪一支、气枪铅弹10发,驾车来到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绕村村观桥组附近的山上,使用气枪进行狩猎,猎获白鹭、夜鹭、池鹭共94只。
法院认为:两被告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442发,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