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交警大队的队长,不仅自己频繁受贿、挪用公款,而且还代表单位向辖区的车队索要巨额“保护费”用于民警的旅游、奖金及餐补。日前,淮北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原大队长李伟因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犯单位受贿罪被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21.5万元,予以追缴。
交警吃喝玩均由车队“买单”
在“出事”前,李伟的职务是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而在2012年8月之前,其所担任的职务是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
按照法院所查明的犯罪事实表明,李伟在当大队长期间,非常会“关照”下属。而“关照”的资金来源则是手中的权利。法院查明,2008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李伟在担任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期间,代表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索取、非法收受淮北宏翔运输车队、濉溪县金地运输车队现金计21.5万元,用于该队干警午餐补助、旅游等支出,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2008年春节、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2012年春节共五个节日,李伟代表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索取、非法收受时任淮北宏翔运输车队队长的刘某某、王某甲送给的现金计5万元,作为伙食补贴发放给该大队民警。2008年春节及中秋节、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2010年春节共五个节日,李伟代表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非法收受濉溪县金地运输车队队长王某乙送给的现金计2.5万元,作为奖金发放给该大队民警。
2008年3月至2010年4、5月份,李伟代表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索取时任淮北宏翔运输车队队长刘某某现金计14万元,用于该大队民警到湖南省张家界、陕西省西安、河北省西柏坡旅游费用支出。
为单位“谋福利”同时不忘自己
通过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显示,李伟在为单位“谋福利”的同时,并没有忘记给自己搞点好处。并且,其开始为自己“争利益”的时间要远远早于为单位。
法院查明,2005年2月至2012年1月,李伟在担任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教导员、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购物券等价值共计1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李伟索取、非法收受淮北市代某某货运服务部负责人代某某贿赂款计11500元及价值2000元的宝马牌服饰购物券,共计13500元。2006年中秋节、2007年春节及中秋节、2008年春节及中秋节、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共七个节日,李伟非法收受濉溪县淮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贿赂款计5500元。
通过审查,法院发现,在李伟的受贿过程中,竟然出现了每个月按照定量标准收取车队“好处费”的情节。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共18个月,淮北宏翔运输车队队长王某甲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送给李伟贿赂款计7.2万元。
交警队的公款成为私人账户
与李伟同案受审的除了交警队外,还有一名叫李某某的项目经理。李某某是淮北市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项目部经理,也是淮北市百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与李伟拥有一项共同的罪名,叫做挪用公款罪。
法院查明, 2008年4月至2011年10月,李伟在担任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李某甲共同挪用公款18万元,供李某甲进行营利活动;李伟个人挪用公款21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共计挪用公款39万元。
其中,2008年4月22日,李某甲因其经营的淮北市百顺装饰有限公司开展业务需购买轿车一辆,向时任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的李伟借款8万元,李伟表示同意,并安排该大队内勤何某某从其保管的公款中拿出8万元现金,后李伟将该款送给李某甲用于淮北市百顺装饰有限公司购买轿车,并告知李某甲借给的是公款,不能借用太久。之后约十天,李某甲将挪用的8万元公款还给李伟,李伟将该款归还。
2011年10月,夏某某因经营酒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李伟借款,李伟表示同意。同年10月17日,李伟安排何某某将其保管的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10万元公款汇至其个人卡中,同年10月24日,李伟将该款汇给夏某某,供其经营使用。约十天后,李伟将挪用的10万元公款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