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附近的历史建筑、公园里有建私人会所吗?省旅游局日前公布了《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全面“叫停”历史建筑和公园里的私人会所,市民若发现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历史建筑不能动会所“心思”
掩映在公园里的小洋房,门口停了各类牌照的车,而洋房内实际是高档餐饮和休闲会所……像这样在公园里开办的私人会所将成为历史。
据介绍,为做好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的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在我省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被全面“叫停”。
什么是历史建筑和公园呢?《暂行规定》解释称:历史建筑,是指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而公园则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对高档餐饮、娱乐说“NO”
哪些属于私人会所呢?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私建会所行不通?租赁行不行呢?答案是:NO。
《暂行规定》明确,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已建私人会所,将依法整治
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的,将依法依规整治。
具体看来,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而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市民若发现,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谁主管、谁负责。根据《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
与此同时,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市民若发现在身边的历史建筑、公园里有正在经营的私人会所,也可拨打本报新闻热线0551-62620110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