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价值1200余万元的公共财物,又挪用公款58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昨日,市场星报记者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铜陵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汪翟君终审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7年间给自己“涨工资”361万元
汪翟君被查证的贪污事实中,有361万元系其私自给自己“涨的工资”。
2002年8月至2009年12月,汪翟君在担任汽运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指使财务人员按照未经铜陵市交通局批准的工资改革方案发放其劳动报酬,非法侵占公款3612067.76元。
2005年至2010年期间,汪翟君未经集体研究,决定将汽运总公司已收取的由其参股并任董事长的交通发展公司、南方长运公司车辆进站管理费的40%共2079504.08元返还给交通发展公司、南方长运公司。
频繁用公家的钱“做人情”
2006年,汪翟君从东至红叶商贸公司经理洪某甲处得知东至林场要对外拍卖,洪某甲认为这个项目值得投资,但自己没有资金,汪翟君表示他可以先提供资金,以后再算账。
同年11月10日,汪翟君将以洪某甲的名义从汽运总公司所借的180万元交至安徽省乾元拍卖有限公司作为拍卖保证金。同年11月12日,汪翟君参加了东至县政府委托乾元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的拍卖会,通过竞买以3821300元(含佣金)的价格拍得了东至林场的经营权以及现有林木。11月16日,汪翟君指使洪某甲以东至红叶商贸公司名义虚构借款用途与汽运总公司签订了借款380万元的合同。汽运总公司于当天将200万元汇至东至县结算中心,支付购买林场的余款。
2007年3月28日,汽运总公司财务人员受汪翟君指使,将200万元公款转入交通发展公司,用于汪翟君及交通发展公司等共同出资设立的私营企业南方长运公司注册验资。
检察院抗诉 终审获刑19年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宣判后,汪翟君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铜陵市中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判决。以汪翟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罚金10万元。
宣判后,铜陵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汪翟君也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汪翟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价值12111371.84元的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580万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284955.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法院遂撤销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翟君的定罪量刑部分。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