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本是强奸案被害人的父亲,却碍于亲情关系,参与劝说、指使自己的女儿改变陈述,并在此后带着女儿躲避公安机关询问;一个既是强奸案被告人的妻子,又是被害人的小姨,也积极参与、促成被害人改变陈述。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即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姨父强奸外甥女 民警支招“化解”
2014年2月15日下午,付某某(已判刑)在怀远县新城区一养生会所内将妻子白某某的外甥女支某强奸。后支某及其家人向怀远县公安局报案,怀远县公安局于当月17日立案侦查。
案发后,付某某父亲付某(另处)伙同种某某等人多次找被害人支某父亲支某某及其家人做工作,承诺赔偿支某精神损失费,并与被害人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天,付某、种某某、付某某堂弟付某刚(另处)等人去公安机关撤案,未果。在回双桥的路上,付某等人把到公安局撤案的情况告诉了时任怀远县公安局双桥派出所民警的侯某某(另处),侯某某表示,如想撤案,除非讲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最后让女方出具一份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撤案材料交到公安机关。随后付某指使付某刚找侯某某帮忙写一份撤案材料。
父亲带女儿躲避警方询问
2014年2月底的一天早晨,付某到双桥派出所找到侯某某,以写不好撤案材料为由让侯某某想想办法。侯某某在了解案情、明知公安机关已对付某某强奸案立案侦查,出具的材料可能造成该案被撤销的情况下,仍在办公室电脑上以被害人支某的名义为付某打印一份“自己和付某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不追究付某某的刑事责任”等内容的“情况说明”。并指使付某让支某手抄一份交到公安机关。后付某将“情况说明”复印件交给付某。
付某某之妻白某某在案发后多次到被害人支某家中进行调解,并受付某的指派,在明知“情况说明”内容的情况下,将“情况说明”递交给被害人母亲白某,并要求被害人支某照抄一遍。之后的一天晚上,种某某和付某一起到支某家做通被告人支某某的思想工作后,支某某让支某手抄了一份“情况说明”。次日,付某等人将支某手抄的“情况说明”交给了公安机关。
后付某指使支某某带支某外出躲避公安机关询问。
主动投案引发案中案
2014年3月29日,迫于压力的支某某主动到怀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自此,由强奸案引发的案中案彻底显现出来。
法院审理认为,支某某劝说、指使被害人改变原对他人强奸犯罪的指控,并在递交被害人虚假陈述后带被害人躲避公安机关询问;白某某通过劝说被害人的家长,让被害人改变原对他人强奸犯罪的指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支某某系自首,白某某系坦白,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均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分别判处被告人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