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利用公安局对刑侦大队办案开支实行全额报销的制度,颍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陈士颍变身“油耗子”,伙同内勤虚报油费和“特情费”447684.75元,同时收取贿赂44000元。日前,阜阳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对陈士颍执行有期徒刑11年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陈士颍任颍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期间,马冬梅任该队内勤,从事经费支出等工作。该局财务室预支给刑侦大队13万元作为办案经费周转金,其中2万元由刑侦大队预付给加油站,另外11万元由马冬梅保管,供同事出差时借用。
2010年2月,陈士颍、马冬梅在办公室商定了使用虚开加油费发票的方法,从颍上县公安局报销,得到的现金供二人个人使用。从此,马冬梅利用每月与加油站结算之机,虚开数额不等的加油费发票,经陈士颍签字同意后,从公安局财务上报销。套出的现金均由马冬梅保管,并被二人掌握、控制。马冬梅将每笔现金汇入11万元的办案经费周转金中,统一循环使用。至2012年12月,共骗取公款402784.75元。
2009年至2012年期间,陈士颍多次通过虚报“特情费”支出,利用从颍上县公安局财务办案经费中报销的方法,安排马冬梅骗取公款44900元,冲抵陈士颍个人生活开支。马冬梅在明 知陈士颍虚报“特情费”的情况下,仍帮助其完善手续,骗取公款。
陈士颍在担任颍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期间,还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累计15000 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9000元的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