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副总经理的姚某,利用分管南京、合肥两家分公司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分包、资质挂靠过程中,涉嫌收受贿赂款共计95万元。期间,他还指使财务人员,虚构工程,涉嫌侵吞国有资产70万元。
12月22日,市场星报记者获悉,该案将于本周在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
牵线一单项目收取79万
被告人姚某,50岁,大学本科,合肥人,原系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下称“两淮公司”)副总经理、两淮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合肥分公司经理;被告人倪某,34岁,江苏人,个体业主。
据指控,2007年4月,两淮公司承接赛世香樟园小区四期、二板桥小区等工程建设项目。倪某得悉后,托请被告人姚某将上述项目中土建安装工程交予其分包,并送给姚某5万元。之后,姚某将上述工程土建安装分包给倪某施工。同年9月,二人商定,由倪某出资为姚某在南京购置一套房产,以表示对姚某的感谢。
不过,倪某带姚某多次选房未果。2009年5月,姚某为拿到倪某曾许诺的房款,两人约定并安排两淮公司南京分公司向倪某提供的账户转入工程款73万元,倪某提现后送予姚某。2008年春节,倪某又以拜年名义送给姚某1万元。
与此同时,姚某还在其他公司资质挂靠过程中收取贿赂。据指控,卢某、方某(另案处理)承接和熙园、安居苑等工程项目,挂靠两淮公司下属分公司的施工资质。姚某先后收受贿赂共计16万元。
里应外合侵吞70万公款
除了涉嫌受贿95万元以外,姚某还涉嫌贪污罪。检方指控,被告人姚某指使财务人员,虚构工程支出,通过倪某等指定的账户,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从两淮公司南京分公司账户开具转账支票共计70万元,通过倪某等人提现后予以侵吞。
检方认为,被告人姚某在任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南京分公司经理、合肥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5万元,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70万元,应当分别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倪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共计79万元,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