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买来的车辆未必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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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买来的车辆未必少缴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明年2月1日开始执行
记者 任金如
 

所有明年有购车计划的市民们,请注意了!昨日,市场星报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国税总局已经正式下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从明年2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如果购买的进口车价格低于同类车辆最低计税的话,税务总局将给出一个最低计税价格;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车辆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申报期限:购买之日起60日内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计税价格:进口车有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位费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和手续费等,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包含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退税条件:退回给生产企业的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有效价格证明注定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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