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原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魏力生受贿案于12月11日在金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2月17日,法院对魏力生受贿案宣判,法院最终认定魏力生受贿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魏力生在担任六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书记、副主任、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27.7万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除去魏力生在案发前陆续上交至安徽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六安市纪委廉政账户共计75.96万元,最终认定魏力生共计收受他人贿赂现金251.74万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在庭审上,魏力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同时认为其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应当构成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力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魏力生被通知到案后,虽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但没有自动投案,且主动供述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法院同时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魏力生认罪态度好,已退出全部赃款,且部分赃款系案发前退出,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对魏力生做出了如上判决。宣判后,魏力生表示考虑清楚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