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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园长怀孕遭辞退 “为她好”也要按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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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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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园长怀孕遭辞退 “为她好”也要按法办事

□卞广春
“为她好” 王恒/漫画
 

今年23岁的谭凤(化名)在四川郫县团结镇一家民办幼儿园担任园长。11月23日,她被查出怀了身孕。因孕酮过低,医生建议她休息10天。她口头上给幼儿园负责人邓书英请了假。假后准备回来上班时,谭凤却被告知“不用再来上班了”,园方给出的理由是:已经怀孕,不适合做这份工作,让她安心养胎。(12月14日《华西都市报》)

幼儿园负责人“为她好”的说法,有怕担责任的一面:万一她在幼儿园出事了,幼儿园担当不起这样的责任。

幼儿园真的“为她好”,请不要把她一辞了之,应将法定的权利给她。根据《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理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园方擅自解除合同,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对谭凤给予补偿。辞退,把该说的说清楚,将对方应该享受的权利给予对方,对方心中有抱怨也不用起诉,心理上也不会不满。

其实,幼儿园打着“为她好”的旗号,为自己撇清责任、不承担或避免承担相应风险及其法律义务,在用工问题上既不遵守法律,也显得很不厚道。换言之,表面上,幼儿园是“为她好”,实际上是把自己有可能承担的经济风险或责任降到最低,是使自己的利益诉求最大化。

在非公或国有企业中,依法维护女工及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合法权益等,都有类似的现象与问题,如招工避开女工生育年龄段,或对孕、产、哺乳期女工随意单方终止合同等。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需要女工自己觉醒,为自己的权益做不懈努力;工会、妇联等组织发现女工权益受到侵犯,应主动介入,帮助维权;司法及社会各界也应为女工依法维权给予方便与支持,使维护女工权益成为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和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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